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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合庫金控111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合庫金控111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謹代表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聲明本公司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確實遵循「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風險管理,並由超然獨立之稽核部門執行查核,定期陳報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經審慎評估,本年度各單位內部控制、法規遵循情形,除附表所列事項外,均能確實有效執行;本聲明書將成為本公司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並對外公開。上述公開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等不法情事,將涉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等之法律責任。

謹 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加強事項及改善計畫

(基準日: 111年12月31日)

子公司 應加強事項 改善措施 預定完成改善時間
壹、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公司

一、本行辦理購地貸款業務違反行為時「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第5點第2款「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購買土地取得成本與金融機構鑑價金額較低者之五成,其中一成應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之規定。

本行業於110年12月8日合金總授字第1104503672號函,要求辦理購地貸款及法人購置住宅貸款,確實依下列事項注意辦理:

  1. 倘於工案動工前動撥購地貸款額度,應保留土地取得成本與鑑價金額較低者之一成,俟借戶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
  2. 承作法人購屋貸款案件,倘借戶同時購置多筆獨立門牌房地,應逐戶製作不動產調查表,俾利額度計算核給符合「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除已將央行之規範納入授信管理及法令遵循之管理績效評核項目外,並於授信業務講習班加強宣導規範及缺失案例,以持續加強教育訓練。

三、本行亦已透過電腦系統控管及落實新貸覆審功能等方式精進管理,避免重複缺失。

已完成改善
壹、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公司

本行辦理○○公司授信案相關人員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

有關授信案件之核貸,本行皆依授信5P原則審慎評估辦理,另就本案,已採行下列管控措施並落實辦理:
優化徵信部門之獨立性:徵信部門應就徵信報告提出關鍵風險事項,並由審查人員針對關鍵風險事項審慎評估後,提出風險緩釋措施,據以作成審查結論。
精進系統留存審查資料軌跡:為明各級審查人員責任,現行本行新徵授信管理系統已設計審查流程之留存軌跡,並不得任意修改。
檢討應收帳款承購/融資業務標準作業流程:
  1. 建立標準化照會作業制度及確認交易真實性。
  2. 強化應收帳款承購/融資業務之資金控管。
  3. 除辦理實地查核外,並建立定期及不定期查核機制,以降低授信風險。

四、強化外銷貸款作業程序:已於108年9月20日發函宣導於承作出口後外銷貸款,倘需徵提運送單據者,原則上應於撥貸前辦理照會或查證及留存查詢紀錄,以佐證客戶交易真實性及合理性。

已完成改善
貳、合作金庫證券(股)公司

受理客戶申請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經查開戶後具內部人員資格或身分時,未註銷或變更開戶帳戶為專屬帳號(98*),核違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10(四)之規定。

已建置系統於開戶時檢核比對與本公司內部人員身分證字號相符者,即出現提醒警示,及定期檢核內部人員委託買賣帳號之機制。
已完成改善
貳、合作金庫證券(股)公司

辦理經紀業務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作業,對開立帳戶客戶間互為配偶關係且通訊地址相同者,未檢視判斷是否存在關聯戶情形並執行控管措施,核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370(六)之規定。

已修訂內部標準作業流程,並持續宣導規範應注意辦理。
已完成改善
貳、合作金庫證券(股)公司

分公司人員代客戶保管存摺,核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1款規定暨共同行銷證券櫃檯專責人員有代理他人買賣有價證券,核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7款規定。

已對分公司進行宣導並列入分公司每月自行檢查作業。
已完成改善
貳、合作金庫證券(股)公司

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以非電子式委託下單交易方式,處理自己名義帳戶買賣股票,核違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第6項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六)3.之規定。

已對分公司進行宣導並建置系統管控功能,營業員自打單系統將無法執行自己證券帳號之買賣交易。
已完成改善
貳、合作金庫證券(股)公司

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對客戶對帳單寄至內部業務人員所使用之電郵信箱事項,未建立控管機制,致有對帳單寄送業務人員未予查證處置是否異常之情事,核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40(五)6.之規定。

已進行宣導並建置系統檢核功能,於開戶或客戶提出修改電子郵件時,系統即進行檢核並顯示提醒警語之機制。
已完成改善
貳、合作金庫證券(股)公司

債券部從事外國債券買賣交易,風管室對逐日執行成交價格與市場價格(公平價值)偏離控管標準及比較基礎取價順序未建立價格檢核程序,核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8400(一)3.規定之情事。

已完成修訂內部規範並據以執行作業。
已完成改善
貳、合作金庫證券(股)公司

辦理有價證券現金增資承銷配售作業,對參與公開申購配售客戶具同一聯絡電話或同一通訊地址者,未留存是否有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之查證紀錄,核違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58條第2項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700(十三)之規定。

已完成修訂內部規範及納入分公司每月自行查核作業,並對分公司加強宣導。
已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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